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月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養父戴張阿進與養母戴淑女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等所
生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如無其他
子女請於繼承系統表註明。
二、聲請人之生父黃傳生、生母黃胡招玉及其等所生全部子女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黃傳生及黃胡昭玉之親屬關係表(僅記載其全體子女即可,
如無其他子女,請於親屬關係表註明)。
四、記載聲請人被收養期日記事之戶籍謄本。
五、聲請人原生家庭之全部兄弟姊妹出具之「同意聲請人終止收
養,回歸原生家庭」之同意書暨印鑑證明,如無其他兄弟姊
妹或已死亡者,則毋庸提出。
六、具狀敘明終止收養之理由。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