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婚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孫 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雲亭間關於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關於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此部分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千五百元。另關於請求酌定兩造
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部分,係就離婚
附帶請求部分之裁判聲明不服,此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千元
。故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五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廖立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