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98號
NTDM,101,訴,98,201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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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晏茹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鄭弘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潘晏茹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潘晏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依其自白及證人即同案共犯謝承翰張○亭之證述,證人 即購毒者蕭毓龍袁少康潘俊明羅偉丞於警詢及偵查之 證述、監聽譯文,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而被告所涉既屬上開重罪,或將因而逃避 本案之審理及日後執行,而有逃亡之可能,非予羈押顯難進 行審判,而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3 款予以羈押。
二、經查:被告潘晏茹涉犯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販賣 第三級毒品罪嫌,而被告業已自白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行, 並經上揭證人指證綦詳,復有卷內證據可資佐證,足見被告 犯罪嫌疑重大,被告預期將因其犯行而受重刑之裁判,為逃 避刑罰執行而逃亡之可能性甚高,因而無法確保被告日後全 程參與程序。為確保程序順利進行,以便本院調查證據、認 定事實,抑或國家刑罰權實現,本院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 ,且羈押被告亦符合國家對被告進行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性, 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應自101 年6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呂 世 文
法 官 江 宗 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勝 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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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