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俊凱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俊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曹俊凱前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 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執行 中,業於民國101 年6 月1 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曹俊凱前於99年間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 院以99年度審交訴字第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嗣其上 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交上訴字第439 號 判決駁回上訴,復其又上訴,仍由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 字第278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於100 年7 月26日入監執 行上述等罪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6 月1 日以法 授矯字第1010111018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 1 年7 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6 月1 日法授矯 字第10101110181 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昇 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鉉 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