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36號
NTDM,101,聲,336,201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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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州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一O號被告劉州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柒點貳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他字 第603 號被告劉州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 透明結晶2 包,經送往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其結果均含有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合計淨重7.22公克),均 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劉州慶於民國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等案件( 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510號、 本院繫屬案號:89年度訴字第456 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93年度上重更㈠字第2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 年、3 年(下稱第①、②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 月,嗣經上訴,其中第②案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18 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而第①案則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審理,然因被告嗣於96年5 月21日死亡,乃經前開法院 於同年7 月5 日以96年度上重更㈡字第3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 確定在案,此有上開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各1 份附卷為憑。然上開案件中所扣案之透明結晶2 包( 驗餘合計淨重7.22公克)均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 訛,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及法務部調查局89年12月26日(89) 陸㈠字第89094706號檢驗通知書均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執行卷第 2 頁至第3 頁)。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本應依 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予以沒收銷燬。綜此,依首揭 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而准許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斐 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育 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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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