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0年度,2020號
PCEV,90,板簡,2020,20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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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
  法定代理人 鄭俊彥
  訴訟代理人 葉惠珍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欽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二○二○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
日下午四時○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周建興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柒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及自附表所載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四紙,詎屆期為付款之提示,均遭 退票,迭經追索無效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五 紙影本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否認或爭辯原告之主張 ,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或本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或本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 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上開票據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票款及就票面金額自各支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本件係命清 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周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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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