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東小字第8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余東杰
被 告 朱翊帆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東小字第8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市○○路12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昭穎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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