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1年度,57號
TNEV,101,南簡補,57,201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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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57號
原 告 郭龍雨
原 告 郭雨新
共同送達代收人 許惠婷

被 告 郭明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明勳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說明本件
訴訟標的之價額若干?理由為何?(起訴之利益為何?是否為被
課稅之金額444,90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計算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郭明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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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