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1年度,54號
TNEV,101,南簡補,54,2012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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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54號
原 告 陳光勝
被 告 鄭妙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800元(即系
爭房屋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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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