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735號
TNEV,101,南簡,735,2012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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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35號
原告 許盈瑩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景釧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李景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5,940元 (本件訟訴標的為5,6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5,94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
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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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