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桂麗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並 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促字第16625 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5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2,04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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