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721號
TNEV,101,南簡,721,201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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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21號
原 告 旺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802元,應繳裁判
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
5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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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