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710號
原 告 郭龍雨
原 告 郭雨新
被 告 郭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51號,此有 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