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584號
TNEV,101,南簡,584,201206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84號
原 告 友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93元
,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4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件(應敘明所請求工程款金額之計算明細及已
完成工程並經業主驗收合格之相關證據資料)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1/1頁


參考資料
友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