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1年度,580號
TNEV,101,南簡,580,201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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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580號
原 告 陳博森
兼法定代理人 曾翊鈴
法定代理人兼上1人訴訟代理人
陳兆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學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19
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000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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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