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1年度,428號
TNEV,101,南小,428,2012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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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被   告 張振樺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南小字第428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 年6 月28日上午09時4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
簡易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任婉筠
  通譯  連珮琬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捌仟陸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任婉筠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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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