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訴字,104年度,30號
TPEV,104,北訴,30,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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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訴字第30號
原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被   告 威宇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旭
訴訟代理人 周聖皓律師
      黃豐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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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宇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