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1年度,820號
TPBA,101,訴,820,20120614,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20號
原 告 林瓊娃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基宜花金馬區
就業服務中心間就業保險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惟查,原告訴請撤銷之原
處分即被告民國(下同)100 年10月5 日北就二字第1000034440
號函,乃否准原告失業認定申請之處分,所涉及者為原告是否符
合失業認定資格之判斷,非屬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1 項各款所
定得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原告僅繳納2,000 元,尚欠2,000 元
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程怡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正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