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停字,101年度,42號
TPBA,101,停,42,201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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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停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山水庭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黃木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間因建築法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停止相對人新北市政府100 年10月20日北府工施字第1001454707
號函之執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應為之聲明、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等;其由訴訟代理人起訴
者,應併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50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停止執行將係由訴訟代理人李昶欣律師
具名代為提出停止執行之聲請,然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0 條
提出委任書,本件聲請程式(代理聲請人為本件聲請之聲請
狀程式)顯有欠缺,應補具符合法律規定之代理狀或提出符
合法律規定之聲請狀。
二、本件聲請人之代表人於民國101 年5 月9 日業經變更為黃木
科,然聲請人之聲請狀仍記載代表人為劉芳境;因此聲請人
自應依照上開本院裁定期間,更正或補正上開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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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