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003號
原 告 江麗琴
訴訟代理人 王明勝 會計師
柯季遠
柯季寧
柯季驄
柯季銓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自心(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巫蘭芳
蘇倩慧
參 加 人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德勝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 律師
童兆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重上字第483 號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 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被繼承人柯銘達於民國(下同)94年1 月13日死亡,原告乃 於94年7 月1 日辦理遺產稅申報,經被告核定遺產總額新臺 幣(以下同)366,806,706 元,遺產淨額186,031,371 元, 應納稅額78,508,685元。原告不服,就遺產總額--投資(昆 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昆信機械公司,即參加人 )、其他(現金)及其他(死亡前贈與現金)、扣除額--應 納未納稅捐、未償債務及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申請復查,申經復查結果,獲追減 遺產總額5,243,100 元、追認扣除額-應納未納稅捐14,000 元 、未償債務133,332 元及分配請求權12,378,085元,其 餘復查駁回。原告仍表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就新事證審 理結果,認為部分有理由,以100 年6 月9 日財北國稅法二 字第1000235263號重審復查決定,撤銷原復查決定,變更追 減遺產總額6,469,315 元、追認扣除額--應納未納稅捐14,0 00元、未償債務16,303,168元及分配請求權4,336,174 元,
其餘復查駁回。原告猶表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 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兩造間100 年度訴字第2003號遺產稅事件之裁判, 即認定被繼承人柯銘達遺產總額,須以被繼承人柯銘達生前 與參加人昆信機械公司間之清償債務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 為準據。又依原告狀陳該法律關係,刻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 0 年度重上字第483 號審理中,有原告民事上訴理由狀及臺 灣高等法院101 年度重上字第483 號卷宗影本附本院卷為證 。參照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及原告聲請,裁定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 判 長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洪遠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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