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09號
原 告 聯應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東應(董事)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馬幼竹(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詩甫
楊惠玲
廖江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業經本院於101年6月7
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
論,並定101年7月11日上午10時2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陳姿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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