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司北補字,101年度,98號
TPEV,101,司北補,98,2012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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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北補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洪火文
代 理 人 劉明益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淑清間聲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
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 調解標的金額,至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 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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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