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1年度,267號
TPEV,101,北補,267,2012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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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267號
原 告 明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功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永國際有限公司丁文正許金厝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勝永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被告丁文正許金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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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永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