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8142號
TPEV,101,北簡,8142,201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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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8142號
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柒仟壹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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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