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7622號
TPEV,101,北簡,7622,2012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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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622號
原 告 王祖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乙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花上雅間請求給付
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00元,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70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台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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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乙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