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7433號
TPEV,101,北簡,7433,2012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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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433號
原 告 台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盛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拾陸萬伍仟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
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肆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第1項訴之聲明(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29,000元。
二、第2項訴之聲明(請求交付機器設備)訴訟標的價額為36,00
0元(如起訴書所附報價單第3項所載價額)。
三、以上合計為265,000元(229,000+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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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盛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