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544號
聲 請 人 楊林美惠
楊景嵐
楊碩君
楊昭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復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
,173,3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6,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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