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1年度,3559號
TPEV,101,北簡,3559,2012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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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59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王德隆
李炎卿
兼上列二人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麟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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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