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97號
原 告 陳怡如
訴訟代理人 謝美香法扶律師
被 告 周粉即指愛漂亮精品店
訴訟代理人 李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