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101年度,52號
TPEV,101,北建簡,52,2012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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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52號
原 告 祝鳳香即隆祥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周兆龍律師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鼎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零陸佰叁拾叁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肆佰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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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