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緒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哲治
被 告 睦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梓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2日
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睦達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睦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規定 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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