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安裝費用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小字,101年度,8號
TPEV,101,北建小,8,2012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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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北建小字第8號
原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黃詠筑
被   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安裝費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
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63,525元,及自民國100 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101年5月14日以書 狀變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3,525 元,及自100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復於101年6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一)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63,525元,及自10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7月20日、99年8月19日委託原告就其 「洲子洋抽水站發電機」、「中港抽水站發電機」進行檢測 安裝及檢修工作,安裝及檢修費用分別為7,875元、55,650 元。詎前述工作業經被告驗收完畢,被告竟未依約給付安裝 及檢修費用,經原告於100年5月9日寄發南港軟體園區郵局 第273號存證信函催告,仍未獲置理,迄今共積欠原告 63,525元【計算式:7,875元+55,650元=63,525元】,爰 依兩造間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安裝及檢修費用等語,並 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3,525元,及自100年5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 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99年7月20日、99年8月19日委託原告 就其「洲子洋抽水站發電機」、「中港抽水站發電機」進行 檢測安裝及檢修工作,安裝及檢修費用分別為7,875元、 55,650元。詎前述工作業經被告驗收完畢,被告竟未依約給 付安裝及檢修費用,經原告發函催告,仍未獲置理,迄今尚 積欠63,525元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估價單、 服務紀錄單、統一發票各2紙,及南港軟體園區郵局第273號 存證信函、收件回執各1份等文件為證,又本件之起訴狀繕 本及本院之言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 告,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 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即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 ,應認原告之主張應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63,525元,及自10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 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末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亦有明定,本 件為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元以下之請求給付金錢訴訟,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支付命令 500元
第一審裁判費 5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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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