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小字第1438號
原 告 永鎮科技管理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吳永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9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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