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8號
原 告 蔡佳樺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律師
被 告 傌斯特影像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立夫
訴訟代理人 陳凱勤
楊苡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7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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