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185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蘇儀騰律師
盧柏岑律師
劉宗欣律師
被 告 吳大容
吳楊壬妹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伯華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