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0年度,1929號
TPEV,100,北小,1929,2012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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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北小字第192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鴻達
      黃虹語
      張秀珍
被   告 甜蜜果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業經於民國101 年6 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止,依如附件所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九八五六二號移轉命令內容,按月於債務人林文綺每月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依附件執行命令所載各債權人債權比例給付予原告。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伍萬零伍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又按當事人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 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 於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內為之。訴狀送達後, 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5、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聲明為:「被告應依鈞院98 年度司執字第39572 號執行命令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50,5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百分之五計算 之遲延利息。」,嗣於言詞辯論期間,變更如主文第1 項所 示,原告所為變更請求部分,核屬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本 院亦認為適當,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伊與訴外人即債務人林文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經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98562 號如附表所示時間核發 如附表所示之移轉命令命令,就債務人林文綺對被告每月應 領取薪津(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 )之三分之一,在新臺幣(下同)50,552元,另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及執行費用範圍內,將上開 薪資債權,移轉予原告,並於附表所示時間合法送達被告發



生效力;嗣後因林文綺其他債權人先後聲請執行,鈞院執行 處復核發如附件所示移轉命令,終止前所核發之執行命令, 改命將債務人曹硯傑之薪資債權於上開範圍內,按債權比例 移轉予原告及其他債權人,並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合法送達被 告發生效力;惟自99年12月3 日起至100 年7 月5 日止之期 間內,被告未依上開如附件所示移轉命令內容,按月將債務 人林文綺之薪資債權,依債權比例給付原告,顯已違反如附 件所示移轉命令,爰提起本訴,聲明請求如主文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 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所述相符之系爭移轉命令及 等件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67至7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系爭執行程序卷宗核閱無誤且影印存卷,而被告經本 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 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 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堪 信為真實。再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 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 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 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民事訴訟 法第115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院執行處核發扣押命令、移轉命令 ,已如前述,扣押命令係執行法院先以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 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移轉命令係將 被扣押之債權移轉於執行債權人以清償執行債權,債務人因 此喪失該債權,而由執行債權人成為該債權之主體,是被告 於收受本院之扣押命令時起,即不得對債務人林文綺為清償 。從而,原告依據訴外人林文綺對於被告之薪資債權及本院 如附件所示之移轉命令內容,請求被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其餘攻擊及舉證方法經審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七、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表:
┌──┬────┬──────┬──────┬────┐
│編號│ 發 文│移轉命令內容│ 債權金額 │ 送 達│
│ │日期 │ │(併案內容)│時 │
│ │ │ │ │間 │
│ │ │ │ │ │
├──┼────┼──────┼──────┼────┤
│ 1 │民國99年│債務人林文綺│㈠債權人萬榮│民國99年│
│ │12月3 日│對第三人甜蜜│行銷顧問股份│12 月10 │
│ │ │果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新│日 │
│ │ │之債權,債權│台幣壹拾伍萬│ │
│ │ │人萬榮行銷顧│伍仟伍佰零捌│ │
│ │ │問股份有限公│元,及其中新│ │
│ │ │司等在說明九│台幣壹拾伍萬│ │
│ │ │之債權金額範│貳仟陸佰捌拾│ │
│ │ │圍內(應扣除│叁元自民國95│ │
│ │ │債權人已向第│年1月17日起 │ │
│ │ │三人收取之金│至清償日止,│ │
│ │ │額),應依本│按週年利率百│ │
│ │ │命令將該債權│分之20計算之│ │
│ │ │移轉於債權人│利息,及執行│ │
│ │ │,並按各債權│費用新台幣壹│ │
│ │ │人之債權比例│仟貳佰伍拾叁│ │
│ │ │,在債務人每│元。 │ │
│ │ │月薪資三分之│㈡併案債權人│ │
│ │ │一範圍內,逕│國泰世華商業│ │
│ │ │向第三人執行│銀行股份有限│ │
│ │ │收取。 │公司:新台幣│ │
│ │ │ │肆拾柒萬玖仟│ │
│ │ │ │零叁拾伍元,│ │
│ │ │ │及自民國94年│ │
│ │ │ │7月5日起至民│ │
│ │ │ │國94年8月4日│ │
│ │ │ │止,按週年利│ │
│ │ │ │率百分之 │ │
│ │ │ │10.12計算之 │ │
│ │ │ │利息,及自民│ │




│ │ │ │國94年8月5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13.12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執行費用新台│ │
│ │ │ │幣叁仟捌佰叁│ │
│ │ │ │拾貳元。 │ │
├──┼────┼──────┼──────┼────┤
│ 2 │民國99年│債務人林文綺│㈠債權人萬榮│民國99年│
│ │12月3 日│對第三人甜蜜│行銷顧問股份│12 月29 │
│ │ │果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新│日 │
│ │ │之債權,債權│台幣壹拾伍萬│ │
│ │ │人萬榮行銷顧│伍仟伍佰零捌│ │
│ │ │問股份有限公│元,及其中新│ │
│ │ │司等在說明九│台幣壹拾伍萬│ │
│ │ │之債權金額範│貳仟陸佰捌拾│ │
│ │ │圍內(應扣除│叁元自民國95│ │
│ │ │債權人已向第│年1月17日起 │ │
│ │ │三人收取之金│至清償日止,│ │
│ │ │額),應依本│按週年利率百│ │
│ │ │命令將該債權│分之20計算之│ │
│ │ │移轉於債權人│利息,及執行│ │
│ │ │,並按各債權│費用新台幣壹│ │
│ │ │人之債權比例│仟貳佰伍拾叁│ │
│ │ │,在債務人每│元。 │ │
│ │ │月薪資三分之│㈡併案債權人│ │
│ │ │一範圍內,逕│國泰世華商業│ │
│ │ │向第三人執行│銀行股份有限│ │
│ │ │收取。 │公司:新台幣│ │
│ │ │ │肆拾柒萬玖仟│ │
│ │ │ │零叁拾伍元,│ │
│ │ │ │及自民國94年│ │
│ │ │ │7月5日起至民│ │
│ │ │ │國94年8月4日│ │
│ │ │ │止,按週年利│ │
│ │ │ │率百分之 │ │
│ │ │ │10.12計算之 │ │
│ │ │ │利息,及自民│ │
│ │ │ │國94年8月5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13.12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執行費用新台│ │
│ │ │ │幣叁仟捌佰叁│ │
│ │ │ │拾貳元。 │ │
│ │ │ │㈢併案債權人│ │
│ │ │ │日盛國際商業│ │
│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新台幣│ │
│ │ │ │壹拾柒萬壹仟│ │
│ │ │ │貳佰伍拾捌元│ │
│ │ │ │,及自民國94│ │
│ │ │ │年5月28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7.25計算│ │
│ │ │ │之利息及執行│ │
│ │ │ │費用新台幣壹│ │
│ │ │ │仟叁佰柒拾元│ │
│ │ │ │。 │ │
├──┼────┼──────┼──────┼────┤
│ 3 │民國100 │債務人林文綺│㈠債權人萬榮│債權移轉│
│ │年1 月4 │對第三人甜蜜│行銷顧問股份│命令係 │
│ │日 │果實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新│100 年1 │
│ │ │之債權,債權│台幣壹拾伍萬│月11日寄│
│ │ │人萬榮行銷顧│伍仟伍佰零捌│存於第三│
│ │ │問股份有限公│元,及其中新│人甜蜜果│
│ │ │司等在說明九│台幣壹拾伍萬│實有限公│
│ │ │之債權金額範│貳仟陸佰捌拾│司營業所│
│ │ │圍內(應扣除│叁元自民國95│之警察機│
│ │ │債權人已向第│年1月17日起 │關臺北市│
│ │ │三人收取之金│至清償日止,│政府警察│
│ │ │額),應依本│按週年利率百│局大安分│
│ │ │命令將該債權│分之20計算之│局瑞安街│
│ │ │移轉於債權人│利息,及執行│派出所為│
│ │ │,並按各債權│費用新台幣壹│送達,依│
│ │ │人之債權比例│仟貳佰伍拾叁│民事訴訟│
│ │ │,在債務人每│元。 │法第138 │




│ │ │月薪資三分之│㈡併案債權人│條第2項 │
│ │ │一範圍內,逕│國泰世華商業│規定,於│
│ │ │向第三人執行│銀行股份有限│100 年1 │
│ │ │收取。 │公司:新台幣│月21日發│
│ │ │ │肆拾柒萬玖仟│生效力。│
│ │ │ │零叁拾伍元,│ │
│ │ │ │及自民國94年│ │
│ │ │ │7月5日起至民│ │
│ │ │ │國94年8月4日│ │
│ │ │ │止,按週年利│ │
│ │ │ │率百分之 │ │
│ │ │ │10.12計算之 │ │
│ │ │ │利息,及自民│ │
│ │ │ │國94年8月5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13.12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執行費用新台│ │
│ │ │ │幣叁仟捌佰叁│ │
│ │ │ │拾貳元。 │ │
│ │ │ │㈢併案債權人│ │
│ │ │ │日盛國際商業│ │
│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新台幣│ │
│ │ │ │壹拾柒萬壹仟│ │
│ │ │ │貳佰伍拾捌元│ │
│ │ │ │,及自民國94│ │
│ │ │ │年5月28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7.25計算│ │
│ │ │ │之利息及執行│ │
│ │ │ │費用新台幣壹│ │
│ │ │ │仟叁佰柒拾元│ │
│ │ │ │。 │ │
│ │ │ │㈣併案債權人│ │
│ │ │ │滙豐(台灣)│ │
│ │ │ │商業銀行股份│ │
│ │ │ │有限公司:新│ │




│ │ │ │台幣捌萬肆仟│ │
│ │ │ │叁佰玖拾伍元│ │
│ │ │ │,及自民國95│ │
│ │ │ │年5月3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百分│ │
│ │ │ │之19.929計算│ │
│ │ │ │之利息,並賠│ │
│ │ │ │償督促程序費│ │
│ │ │ │用新台幣伍佰│ │
│ │ │ │元及執行費用│ │
│ │ │ │新台幣陸佰柒│ │
│ │ │ │拾伍元。 │ │
├──┼────┼──────┼──────┼────┤
│ 4 │民國100 │債務人對第三│㈠債權人萬榮│債權移轉│
│ │年4 月21│人甜蜜果實有│行銷顧問股份│命令係 │
│ │日 │限公司之每月│有限公司:新│100 年4 │
│ │ │薪資債權,應│台幣壹拾伍萬│月27日寄│
│ │ │依本命令移轉│伍仟伍佰零捌│存於第三│
│ │ │於債權人,第│元,及其中新│人甜蜜果│
│ │ │三人應按附表│台幣壹拾伍萬│實有限公│
│ │ │所示之債權比│貳仟陸佰捌拾│司營業所│
│ │ │例,分別給付│叁元自民國95│之警察機│
│ │ │債權人(應扣│年1月17日起 │關臺北市│
│ │ │除債權人已收│至清償日止,│政府警察│
│ │ │取之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局大安分│
│ │ │ │分之20計算之│局瑞安街│
│ │ │ │利息,及執行│派出所為│
│ │ │ │費用新台幣壹│送達,依│
│ │ │ │仟貳佰伍拾叁│民事訴訟│
│ │ │ │元。 │法第138 │
│ │ │ │㈡併案債權人│條第2項 │
│ │ │ │國泰世華商業│規定,於│
│ │ │ │銀行股份有限│100 年5 │
│ │ │ │公司:新台幣│月7 日發│
│ │ │ │肆拾柒萬玖仟│生效力。│
│ │ │ │零叁拾伍元,│ │
│ │ │ │及自民國94年│ │
│ │ │ │7月5日起至民│ │
│ │ │ │國94年8月4日│ │




│ │ │ │止,按週年利│ │
│ │ │ │率百分之 │ │
│ │ │ │10.12計算之 │ │
│ │ │ │利息,及自民│ │
│ │ │ │國94年8月5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13.12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執行費用新台│ │
│ │ │ │幣叁仟捌佰叁│ │
│ │ │ │拾貳元。 │ │
│ │ │ │㈢併案債權人│ │
│ │ │ │日盛國際商業│ │
│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新台幣│ │
│ │ │ │壹拾柒萬壹仟│ │
│ │ │ │貳佰伍拾捌元│ │
│ │ │ │,及自民國94│ │
│ │ │ │年5月28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7.25計算│ │
│ │ │ │之利息及執行│ │
│ │ │ │費用新台幣壹│ │
│ │ │ │仟叁佰柒拾元│ │
│ │ │ │。 │ │
│ │ │ │㈣併案債權人│ │
│ │ │ │兆豐國際商業│ │
│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新台幣│ │
│ │ │ │壹拾捌萬捌仟│ │
│ │ │ │陸佰玖拾陸元│ │
│ │ │ │,及其中玖萬│ │
│ │ │ │陸仟柒佰柒拾│ │
│ │ │ │伍元自民國99│ │
│ │ │ │年8月7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百分│ │
│ │ │ │之19.71計算 │ │




│ │ │ │之利息,暨按│ │
│ │ │ │月計付新台幣│ │
│ │ │ │柒佰元之逾期│ │
│ │ │ │手續費,並賠│ │
│ │ │ │償督促程序費│ │
│ │ │ │用新台幣伍佰│ │
│ │ │ │元。 │ │
├──┼────┼──────┼──────┼────┤
│ 5 │民國100 │債務人對第三│㈠債權人萬榮│債權移轉│
│ │年6 月15│人甜蜜果實有│行銷顧問股份│命令係 │
│ │日 │限公司之每月│有限公司:新│100 年6 │
│ │ │薪資債權,應│台幣壹拾伍萬│月21日寄│
│ │ │依本命令移轉│伍仟伍佰零捌│存於第三│
│ │ │於債權人,第│元,及其中新│人甜蜜果│
│ │ │三人應按附表│台幣壹拾伍萬│實有限公│
│ │ │所示之債權比│貳仟陸佰捌拾│司營業所│
│ │ │例,分別給付│叁元自民國95│之警察機│
│ │ │債權人(應扣│年1月17日起 │關臺北市│
│ │ │除債權人已收│至清償日止,│政府警察│
│ │ │取之金額)。│按週年利率百│局大安分│
│ │ │ │分之20計算之│局瑞安街│
│ │ │ │利息,及執行│派出所為│
│ │ │ │費用新台幣壹│送達,依│
│ │ │ │仟貳佰伍拾叁│民事訴訟│
│ │ │ │元。 │法第138 │
│ │ │ │㈡併案債權人│條第2項 │
│ │ │ │國泰世華商業│規定,於│
│ │ │ │銀行股份有限│100 年7 │
│ │ │ │公司:新台幣│月1 日發│
│ │ │ │肆拾柒萬玖仟│生效力。│
│ │ │ │零叁拾伍元,│ │
│ │ │ │及自民國94年│ │
│ │ │ │7月5日起至民│ │
│ │ │ │國94年8月4日│ │
│ │ │ │止,按週年利│ │
│ │ │ │率百分之 │ │
│ │ │ │10.12計算之 │ │
│ │ │ │利息,及自民│ │
│ │ │ │國94年8月5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13.12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執行費用新台│ │
│ │ │ │幣叁仟捌佰叁│ │
│ │ │ │拾貳元。 │ │
│ │ │ │㈢併案債權人│ │
│ │ │ │日盛國際商業│ │
│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新台幣│ │
│ │ │ │壹拾柒萬壹仟│ │
│ │ │ │貳佰伍拾捌元│ │
│ │ │ │,及自民國94│ │
│ │ │ │年5月28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按週年利率百│ │
│ │ │ │分之7.25計算│ │
│ │ │ │之利息及執行│ │
│ │ │ │費用新台幣壹│ │
│ │ │ │仟叁佰柒拾元│ │
│ │ │ │。 │ │
│ │ │ │㈣併案債權人│ │
│ │ │ │兆豐國際商業│ │
│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新台幣│ │
│ │ │ │壹拾捌萬捌仟│ │
│ │ │ │陸佰玖拾陸元│ │
│ │ │ │,及其中玖萬│ │
│ │ │ │陸仟柒佰柒拾│ │
│ │ │ │伍元自民國99│ │
│ │ │ │年8月7日起至│ │
│ │ │ │清償日止,按│ │
│ │ │ │週年利率百分│ │
│ │ │ │之19.71計算 │ │
│ │ │ │之利息,暨按│ │
│ │ │ │月計付新台幣│ │
│ │ │ │柒佰元之逾期│ │
│ │ │ │手續費,並賠│ │
│ │ │ │償督促程序費│ │
│ │ │ │用新台幣伍佰│ │




│ │ │ │元。 │ │
│ │ │ │㈤併案債權人│ │
│ │ │ │大眾商業銀行│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新台幣壹拾│ │
│ │ │ │肆萬壹仟叁佰│ │
│ │ │ │壹拾壹元,及│ │
│ │ │ │自民國96年4 │ │
│ │ │ │月17日起至清│ │
│ │ │ │償日止,按週│ │
│ │ │ │年利率百分之│ │
│ │ │ │19.71計算之 │ │
│ │ │ │利息,暨自民│ │
│ │ │ │國96年4月17 │ │
│ │ │ │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月計付│ │
│ │ │ │延滯金新台幣│ │
│ │ │ │叁佰元,並賠│ │
│ │ │ │償督促程序費│ │
│ │ │ │用新台幣伍佰│ │
│ │ │ │元。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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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甜蜜果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