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榮賢
訴訟代理人 龐一鳴
原告與被告東岱股份有限公司、卓嘉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895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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