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085號
TCEV,101,中補,1085,2012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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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85號
原 告 沈樹炎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涂聖瑋發支付命令(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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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