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何秀端
張崇陽
林淑娟
何朝元
何峻崴
被 告 何瑞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瑞成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元
(即40X12000=48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
27 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5,18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