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058號
TCEV,101,中補,1058,201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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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5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步蔣玉英、步
興國、步興邦、林步淑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4,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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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