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1年度,1055號
TCEV,101,中補,1055,2012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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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李婷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昭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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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