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866號
TCEV,101,中簡,866,20120614,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8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宜沁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寶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80元
(依上訴狀事實及理由第5項所載,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醫藥費
6,880元、精神撫金100,000元、手機財物賠償2,000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