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606號
TCEV,101,中簡,606,2012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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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606號
原   告 王麗雲
被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林 臻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其債務人蘇東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 事件,業經鈞院民事執行處以100年度司執字第115115號受 理在案,並查封債務人蘇東權置放於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北 屯區○○○○街12巷1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內之動產。 詎被告於執行過程,竟將原告所有置放於系爭建物內之聲寶 三門冰箱乙台、奇美42型液晶顯示器乙台、奇美視訊盒乙台 誤認為債務人蘇東權所有而併予查封,顯已侵害原告之權利 ,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訴請撤銷前開查封物件之強 制執行程序等語。並聲明:鈞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15115 號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就前開查封物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 序應予撤銷。
二、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 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強制執行法第15條定有明文。是第三人異議之訴,應限於強 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始得為之,如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 結,已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自不得提起本訴。又起訴時 強制執行程序雖尚未終結,然其訴有無理由,應依事實審言 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決之(參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1101 號判決意旨)。故判決確定前執行程序已終結者,亦不許第 三人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準此,第三人異議之訴,應在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其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法院始 審究其訴有無理由,若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法院自無庸 審究,蓋其訴已無阻止強制執行之實益。又按原告之訴,依 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 ,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亦有明文。三、經查,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15115號清 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結果, 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1年5月3日具 狀撤回對債務人蘇東權之強制執行,本院執行處並於101年6 月7日以中院彥民執100司執九字第115115號函請債務人蘇東



權自行除去查封標示,且將債權憑證檢還債權人即被告,足 認本院上開執行程序業經撤回而終結。從而,本院前揭系爭 執行事件,其執行程序既已終結,是依上開所述,第三人即 原告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已無從排除並撤銷強制執行 程序之可言,而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 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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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