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119號
TCEV,101,中簡,119,2012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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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簡字第119號
原   告 許佳馨
被   告 許瑩賢
被   告 江秋麗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236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符號B1面積0點五七平方公尺雨遮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臺中市○○區○○段236地號土地(下稱236地 號土地)為原告所有;同段235地號土地(下稱235地號土地 )為被告江秋麗與訴外人許榮才所共有。詎被告2人所共有 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471巷15號,下稱系 爭建物)部分無權占用原告所有236地號土地及235地號供作 防火巷之土地,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爰依民法第767條、 第821條請求被告2人拆除,並將236地號土地交還予原告、 將235地號土地交還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聲明:⑴被告應 將坐落23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符號A1面積8.92平方公尺 建物;符號A2面積1.74平方公尺雨遮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及其他共有人。⑵被告應將坐落236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 符號B1所示面積0.57平方公尺雨遮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 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建物並沒有占用原告土地,若有越界建築, 原告亦早已知悉,原告請求拆除,為權利濫用。被告所共有 之系爭建物縱占用235地號土地供作防火巷部分,亦應由臺 中市政府處理,原告不得請求拆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236地號土地為原告所有,235地號土地為被告江 秋麗與許榮才所共有。又被告2人所共有之系爭建物如附 圖所示編號A1面積8.92平方公尺及編號A2面積1.74平方公 尺雨遮,無權占用235地號供作防火巷之土地;如附圖所 示符號B1面積0.57平方公尺雨遮,無權占用原告所有236 地號土地等語,被告除否認占用原告所有236地號土地外 ,對於原告其餘主張並不爭執,而系爭建物確有占用原告



所有236地號土地,業經本院到場勘驗屬實,並囑託臺中 市中正地政事務所繪製土地複丈成果圖附卷可參,被告此 部分所辯尚無足採;此外又有原告所提出之土地所有權狀 、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謄本、建造圖、照片等為證 ,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 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被告2人無權占用原告所有236地 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B1面積0.57平方公尺雨遮,對原告 236地號土地所有權之行使有所妨害,原告自得請求被告 除去,被告雖辯稱原告請求拆除雨遮係權利濫用云云,惟 查雨遮價值不高,拆除尚非不易,原告請求拆除,自非權 利濫用。又被告辯稱原告知悉渠等越界建築,而不即提出 異議,原告不得請求拆除云云,為原告所否認,而被告復 未舉證證明此事實,則被告此部分所辯,亦無足採。從而 ,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請求被告 應將如附圖所示編號B1面積0.57平方公尺雨遮拆除,並將 土地返還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至如附圖所示編號A1面積8.92平方公尺建物及編號A2面積 1.74平方公尺雨遮,係坐落在被告江秋麗與許榮才所共有 之235地號土地上,有上開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原 告非所有權人,自無權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請求被告 2人拆除。此部分建物及雨遮雖坐落在235地號供作防火巷 之土地上,然此係屬上開建物是否為違章建築,主管機關 應否拆除之問題,併為敘明。
四、綜上,原告依據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2人應將坐落在 236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符號B1面積0.57平方公尺雨遮拆 除,將土地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抗辯暨攻擊防禦方法, 經審酌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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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