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070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訴訟代理人 王寶瑞
林雅婷
被 告 林麗觀
訴訟代理人 李聰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本件消費借貸歷史交易紀錄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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