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912號原 告 李朝勝被 告 鍾苡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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