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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836號
TCEV,101,中小,836,2012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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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836號
原   告 俾士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兆銘
訴訟代理人 邱慧仙
被   告 陳佳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玖佰零陸元,及自民國101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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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