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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690號
TCEV,101,中小,690,2012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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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金雄即楊滄遠

訴訟代理人 楊孝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堂龍庭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
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
服或僅為一部不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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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