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1276號
TCEV,101,中小,1276,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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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127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黃永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雖為「臺中市南屯區○○○路61巷 8號13樓之5」,惟經本院對該址送達文書,係寄存在春社派 出所(卷附送達證書參照),故無從認定該地址為被告之住 所。經查詢被告之戶籍係設在「桃園縣桃園市○○路47巷11 號6樓」(卷附個人戶籍查詢結果參照),依民事訴訟第1條 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 件訴訟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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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