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1年度,1051號
TCEV,101,中小,1051,2012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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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051號
原   告 林基山即閎盛工程行
被   告 金裕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稱:銘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101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先後於民國(下同)100年1月起至100年5月 、10 0年7月起至100年9月,陸續委託原告施作鋼筋接續器 ,詎被告於收受貨物後竟未給付貨款新台幣(下同)68,470 元,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據為 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雖據其先前提出聲明 異議狀略謂: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惟本件債務究竟有何 糾葛?被告既未陳明,復無舉證以實其說,所辯自不足採。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68,470元,及自101年2月18日(即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即裁判費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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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